中国是当今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也是典型的城乡二元结构国家,截止到2007年末,中国的城镇(城市+乡镇)化人口比率也仅为44.9%,如果扣除其中的乡镇化非农人口比率,中国真正的城市化人口比率肯定会大大低于40%。
由于城市化人口比率很低,导致大量人口生活在农村并从事农业活动,因而成为农民。由于长期的城乡二元分割,以及城市对农村的长期剥夺,加之人多地少的人地矛盾日趋尖锐等诸多原因,使得农业真苦、农村真差和农民真穷,以至于形成了农业是弱质产业、农村是弱化地区和农民是弱势群体的“三弱”趋势。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按照科学发展观以民为本的发展诉求,建设中国新农村的核心要义就是使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尽快富裕起来。
一般认为,使农民富裕的路径主要在于发展农村经济,从根上讲,这是使农民富裕的基本而正确的发展路向。但发展农村经济又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通常要有一个较长时期的发展过程,很难在短期内见到令人满意的发展效果。作者认为,还有三个办法或对策,可以周期短和见效快地使农民尽快富裕起来。
首先,使农民对其“责任田”拥有真实、完整、明晰的自主土地产权,也就是要使农民拥有属于个人或家庭自主支配的地产。土地是最为重要的稀缺资源,早期的古典经济学家威廉·佩第就把土地视为财富之父。随着工业化提速和城市化加速,以及人口急速膨胀、土地污染和沙化等原因,土地资源的稀缺性仍在持续加剧,土地的财富性质也就更加凸现。如果我们能够通过对现有土地制度再造重构的路径,将土地产权真实、完整和明晰地界定给可以对此自主决策的农户,农民就不仅在心理上,更重要的是在法律和经济上,真实完整和清晰明确地拥有了一份可以持续升值的资产。
对完全属于自己的土地,农户自主地可以耕作经营、出租他人和市场转让,将土地资源实行最优化配置,既可以增加农户的土地财产,也可以增加农户的土地收入,因而自然就增加了农户的财产性收入。
由于长期以来的集体化土地制度缺陷,土地产权模糊虚置,产权边界不清晰,土地制度不能有效保护农民利益,政府可以随意和低价地对农地强制征用,因此现有土地产权并不真正属于农民家庭,实际上也并不真正属于村民集体。
农民对于自己无法完全掌控和灵活支配的土地资源,并不感到是自己的财富,因稀缺性加剧而日益增值的利益增量并不属于他们自己,他们感到很穷就是很自然的事情。当土地产权完全属于农户所有时,农民就会具有与政府和厂商平等的市场博弈能力,他们可以自主地决定是否出让土地,以及以何种价格出让土地,地产强买的不公平行为就会消失,农民利益就会得到切实保证。
具有市民化偏好的中国农民,出让土地后就可以进入城市,由于他们携带着土地出让金进入城市,在进入城市之初,就会拥有了较好的生活、就业和创业能力。
明晰完整的农户土地产权也非常有利于通过地产的市场化交易流转,使土地的真实稀缺程度得以充分显示,提升生产要素市场的完善程度,推动中国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加速中国农业现代化、市场规范化和人口城市化的发展进程,农村和城市也会同时获益。
其次,使农民对其房屋拥有真实、完整、明晰的房屋产权,也就是要使农民拥有属于个人或家庭的自主房产。农民自己出钱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不仅应由农民自己居住,而且也应该由农民拥有全部房屋产权,这时再正常不过的事情。
但遗憾的是,除了极少数城市郊区的农民房屋办理了产权证之外,绝大多数远离城市的农民房屋并没有产权证,因此也就没有得到真实规范和严格充分的法律保护,自然也就谈不上农村房产市场。
政府为了发展城市,鼓励和支持农民到城市里购买房产,但却禁止城市市民到农村买房,这就意味着农民的房产在缺乏法律保护的基础上,其房屋既无价也无市,农村没有房产市场,农民的房屋不允许买卖,起码不允许卖给城里市民。
在这样的制度设计框架下,我们很难说农民拥有自己的房屋,因为没有法律保护且不许买卖。只有农民自己建造的房屋获得了法律保护,并能够像市民的房屋那样允许自由买卖,其市场向全社会开放,且有房有价有市的时候,农民才能够真正拥有自己的房产。
当城乡之间房产市场分割,且不允许发展农村房产市场的时候,农民自建的房屋就没有任何交易价值或增值机会;即使有农户之间的极少量交易行为发生,但因为政府禁止市民群体对农村房屋的购买行为,其房产价值也会被严重低估,其价格也不能通过市场供求关系得到准确体现。
可以肯定,农民对其房屋仅仅拥有使用权,并未拥有法定占有权、随机处置权、市场交易权和增值收益权,农民的房屋利益被政府剥夺,收益水平被政府严重压缩,农民感到贫困就是很自然合理和客观真实的事情。
如果城乡之间平等开放,将所有农民房屋进行法律确权保障,并允许城乡之间平等地自由交易房产,农民出售房屋就会大大获益,即使不出售房屋,也能够大体知道自己房屋的市场机会价值,并使农民切实感到自己拥有这一笔较为可观的房产财富。
此外允许市民自由购买农民的房产,也有利于城乡平等开放,促进房产市场的发育和成熟,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使城乡之间趋于动态的经济均衡与互动和谐,从而收到和谐共赢的城乡博弈结局。
第三,赋予农民在城乡之间的自由发展权,使他们能够自由流动、自由就业、自由选择和自由发展。长期的城乡二元分割制度,使得占中国绝大多数的人口为农民,尽管这些农村人口并不想这样。
中国农民对新中国政权的建立和巩固,对于用价格剪刀差支持城市发展,对于启动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发展进程,都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用强制性方式将他们挤压在落后贫困的农村,是一种非常不公平和不正义的社会歧视制度安排,这是导致农民贫困的一个重要原因。道理很简单,农民可以为城市发展以各种方式作贡献,但不能分享城市发展成果,不让他们去更好的城市获得发展。
如果允许农民在城乡之间自由选择,绝大多数农民会倾向于到城市获得更好发展,而不会愿意继续滞留在落后的中国农村,因为他们也是理性人,他们也懂得用有限的生命去追求无限的幸福。
退一步说,不论他们是否愿意进城发展,但只要赋予他们充分的自由选择权,他们的创新活力就会主动地涌流出来,积极努力地去创造财富、拥有财富和分享财富,以完整国民的身份参与中国改革开放的现代化进程,并为中国改革开放的现代化进程提供取之不尽和用之不竭的动力源泉。仅仅赋予他们自由选择权利,他们就可以摆脱贫困并获得富有。
概而言之,现今的中国农民在法制化和市场化的严格意义上,既无地产也无房产,还不能自由地进城就业和生活,上升机会非常有限,发展空间极为狭小,他们的贫穷现状主要是一种典型的制度现象。
废除城乡分离割裂的二元户籍制度,赋予农民明晰规范和完整真实的房地产权,让中国农民拥有自由、地产和房产,不仅可以使农民获得现有的财富存量,更可以使农民获得未来的财富增量。路径很明确:按照公平正义原则加速制度创新;道理很清晰:中国农民富裕=自由+地产+房产;结论很简单:让中国农民富裕并不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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